第22条军规

在Google飘洋过海之后……
不可否认,Google是一家伟大的公司——产品貌似简单却无比高效,盈利模式新锐又不影响用户感受,在各个方面达到了高度的平衡。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风头浪尖上的东西一旦泊进了中国,就会被加上一些不可理喻的“修正案”。就像你无法想象这间以“不作恶(Don’t be evil)”闻名的公司,可以一边在用户隐私的问题上和美国政府死扛,一边又能在地球的另一端“遵守本土法律”,“过滤有害信息”。
这样的事情发生在Yahoo!身上并不奇怪,他们成长壮大的道路上有许多见风使舵的投机行为,包括早期对不良信息的偏好,以及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对恶意控件的纵容。所以在雅虎和阿里巴巴交易的前几天,他们可以眼睛都不眨一下地“以隐私换和平”,回头再面对美国媒体无奈地叹息。失去原则的人一旦堕落起来,永远不会有底限。
发生在MSN身上也不奇怪。在中国市场上,微软一如既往地扮演着跳梁小丑的角色。用“马政经”的话说,就是“如果有5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就会践踏世间的一切”。在大客户方面,微软反复进行政府公关,排挤国内竞争对手,并以版权为由反复施压,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诉讼换取既得利益。而在个人市场上,微软又纵容盗版行为的泛滥,借以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并巩固用户习惯。投机者总有算不准的时候,比如前段时间MSNspace的激进做法,既没给自己捞着什么好处,又败坏了公司在美国本土的形象。
但是,这事儿发生在Google身上,用户就会觉得有些匪夷所思。毕竟,“不作恶”几乎可以算作Google最核心的竞争力,这并不仅于一句空泛的口号,就像之前所说,这种思路体现在用户体验的方方面面——用户不仅包括搜索结果、即时通讯、电子邮箱、网志托管、在线导购等服务的获益者,还包括其广告信息的投放商和点击者。拿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做赌注,对于任何公司或者产品,都会是一次艰难的抉择。
我们来看看这期《TIME》(2006年2月20日)对Google的报道:
每到此时,Google总会坚守承诺——不作恶、不作恶、不作恶——不断提醒世人必须在这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一次次对8亿美金(文章开始处,描述了Google高层如何为了维护用户利益而放弃了8亿美金的利润)视而不见。或者告诉检举人,就像Google上个月做的那样,他们不会把用户的互联网使用数据交给政府。
所以,当Google决定在中国推出一个被过滤了的网站时,一切听起来都变得刺耳无比。(见《枪口下的Google》,《TIME》2006年2月13日)毕竟,以屏蔽事实为代价换取额外利润显然满足了“作恶”的定义。Google认为,虽然如履薄冰,但是自己还是必须遵守本土法律。“‘不作恶’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违法’,”因特网之父、Google的“首席互联网讲师”文特•瑟夫(Vint Cerf)说,“总之,在那儿有Google总比没Google好。”但是这样做的代价呢?……(不翻译你也知道)
让我们来唱首歌,“当你无奈你会想起谁”。
答案:李开复。想都不要想。
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中国大学生崇拜李开复。因为他是微软的前高层?或者他总是一脸诚恳地给大学生写信?嗯,让我们翻翻开复语录:“我很确定微软是我服务的最后一个商业公司”——现在想起来,你会不会笑到喷饭?而更难以理解的是,他竟然还能在媒体面前阐发更多更正当的理由。
这让我想起麦克·乔丹,他同样声称“公牛队会是自己效力的最后一支球队”,然后再三出尔反尔地复出,甚至身批奇才队球衣。就像你初恋的时候总会奉上“我们永远在一起”之类的誓言,很多年以后,你觉得这很可笑并且不愿意再次许诺。把这样浅显的道理放到李开复身上,就会明白他和微软这个大机会主义者的风格竟是如此吻合。
是的,这样的人物,现在成了Google中国的领导者。李开复开始以自己的职业习惯修正公司的想法。第一个是Google.cn,下一波又会轮到谁?
翻阅美国历史,从1787年美国颁布宪法至今,已经有27条宪法修正案,超过正文3倍。不论是对新闻自由的重新审视,还是对黑人权利、妇女权利的再次界定,无一不遵守着美国立国时《独立宣言》中所订立的核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的权力由被领导的人们赋予”。所有修正和补充都朝着既定的信条推进下去,200多年来未曾改变。
而Google进中国后为自己设定的“前提”,让人感觉这家美国公司终于展现出了不太“美国”的一面。李开复说:“做最好的自己”,然后又给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但愿,在他看来,“最好的Google”并不是现在这般模样。
忽然发现文特·瑟夫的话很有趣。“不做恶”竟然会被“不违法”制约,那么,该国法律不就成了Evil么?呵呵,兴许这就是“因特网之父”的高明之处。
不知飞猪是否分析过具体过滤掉了哪些网站没有?我注意到它是把大妓院及相关网站全过滤掉了,也算是一桩好事吧。另外,news.google.com 中也没有大妓院的新闻了。
当然,更可笑的是,在“中国的网页”中不会显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网页,摆明了就是不把这三个地方不算到“中国”里面来(你试试查一下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大学就知道了)。这可是政治错误啊。
事实上,google在美国是充分遵守美国法律的。
美国有DMCA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google的很多页面都有注释,说明根据这条法律,有些搜索结果被去掉了。
DMCA我是知道的,前段时间的希尔顿录像在google里就有这个提示。但是这是有法可依的提示,不是黑匣子般的block或者censor。而且我并没有说google在美国不遵守当地法律吧?即便他和政府死扛,也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是美国法律和中国“法规”基本是两回事儿,无大必要放到这篇文章里讨论。
之所以给“遵守本土法律”和“过滤有害信息”加上引号,是因为这两句话基本是近半年来相关报道中最常出现的字眼,而不是说Google在美国就不守法或是不进行过滤。
我觉得任何类型的网站被以这种非法律形式过滤都不见得是什么好事儿。互联网需要的是多元的声音——即便其存在争议性——而非“political correct”。
Google不作恶的前提恐怕是得在一个讲道理的国家,他可以不把用户数据叫给政府,大不了和司法部对簿公堂,在中国他有这个机会吗?把中国人的言论自由寄托在一家商业网站上真有些悲哀。
其实李开复只是一个我们看的到的例子,Google有钱以后大肆招人,大量像李开复这样的人涌入Google,原来的企业文化肯定要受到影响。
刚留完上面那两篇言就看到了这个:
http://www.bigsound.org/portnoy/weblog/001437.html
google.cn之妥协在西方媒体看来简直是十恶不赦,英国公共电视、FT、WSJ皆放在重要位置报道,似乎是一周之前的事情了。电视新闻里提到的被过滤关键词有。。。不知道这是否是飞猪的专栏稿,如果呈于报上,“马政经”这种词还是太学生气了,呵呵
就是我下午在办公室里发的牢骚,这种写法自然搬不上纸媒。不过“马政经”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简称么?这和学生不学生的关系不大吧?
另外,你的留言我编辑过了。
sorry,你干脆全删掉吧!
请问,为什么RSS变成只提供摘要了?
我觉此事还不能妄下断言,发发牢骚算了。
《经济学人》有关此事的文章变成免费的了(好像第一次看还是付费的)原文在这http://www.economist.com/business/displayStory.cfm?story_id=5448072
我space上做了粗陋翻译,飞猪或者有经验的同学可以指正http://spaces.msn.com/myidear2008/
trackback好像不成功,贴在这里
http://my.donews.com/neocheung/2006/02/14/%e5%9c%a8%e4%b8%80%e7%89%87%e5%96%a7%e5%9a%a3%e4%b8%ad%e5%90%ac%e8%af%b4google%e5%8f%98%e5%9d%8f%e4%ba%86/
上面那条链接太长了,影响市容,麻烦删掉吧。
关于本文的一点看法:
http://my.donews.com/neocheung/2006/02/14/google-goes-evil/
可笑我们,在政府的高压下沉默苟且,却苛求一帮外国公司去替我们去争取一点点自由的权力。
在这个不纯洁的世界里,do a little evil可以约等于don’t be evil
有趣的是文特·瑟夫同时也是非营利性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董事成员之一。如果不是身在Google,不知道他在“不做恶”和“不违法”的冲突中会不会有不同的解释。这里有一条关于Google过滤网站的新闻,共享:http://news.com.com/What+Google+censors+in+China
/2100-1030_3-6031727.html
“过虑有害信息”并不是一件很糟糕的事
不瞒大家说,我第一次看到GOOGLE.CN这条消息是在新糖人的网上,那可是FLG的喉舌网站呐。是通过代理上去的。
http://www.cemsg.com/web/
这位敢于讲四荣四耻追比胡core的李老师真不愧为幼稚青年的呕像啊。
什么叫第22条,我理解就是潜规则,应该由此出发,再掘深一点。“从一而终”明显跑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