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06日

有关《Justice》  [ 分类:随笔 Diary ]

从三大电视网派出直升机转播三郡警方联合缉拿嫌犯的全过程,到举国上下守在荧幕前等待“世纪审判”的最终一锤,O.J.辛普森案简直像是一季长达474集的美剧。直到今天,当我们看到13年前的画面时仍然会为其戏剧性大呼过瘾——尼尔·波兹曼的“娱乐至死”用在此处再恰当不过。

关于辛普森案,有些词汇总在被反复地提及:陪审团制度、豪华律师阵容、伪证、种族主义……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大概就是“正义”。问起法学系毕业的朋友,绝大部分都说,这是一起关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间关系的最佳案例。1995年10月3日,辩护律师无懈可击的逻辑让前者战胜了后者——虽然在多数情况下两者间似乎不应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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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I Did It: Confessions of the Killer (PDF, English Version)

翻看资料,论点大都八九不离十:辛普森并非清白,但此案在审判程序上也做到了绝对的公正。因此,时任美国总统的比尔·克林顿得以有理由出面号召全美民众尊敬法庭的判决。而2007年9月出版的辛普森自传《如果是我干的》(If I Did It)加上了副标题——“凶手的自白”(Confessions of the Killer),也能从侧面应证公众脑中的最终看法。

十一长假,除了在办公室里加班,剩下的时间,就是断断续续地看了些2006年的美剧《金牌律师》(Justice)。这出关于法律的剧集来自《犯罪现场调查》(CSI)和《寻人密探组》(Without a Trace)的监制杰瑞·布鲁克海默(Jerry Bruckheimer),领衔主演是《泰坦尼克号》(抱歉我说这个电影只是让各位更快回忆起来此人)中的维克多·盖博(Victor Garber)

《金牌律师》的情节围绕洛杉矶附近的一个大牌律师事务所TNT&G展开。故事发生在洛杉矶,所以可想而知,这个阵容豪华的律师团队最擅长的就是替社交名媛和影视明星出庭抗辩。该剧每集一个案例,以犯罪现场作“cold open”,然后直接切入司法程序,在律师团队的带领下完成从投案到判决的全过程。直到一集即将结束时,才快速闪回案件的真相——可能与庭审判决吻合,也可能截然相反。

justice_tv_show.jpg
Justice (eMule Link)

《金牌律师》中的程序感被有意地放大,所有司法过程都用字幕进行了说明。因为,整部剧集的“中心思想”就是:辩方律师利用“程序正义”为被告获取最大的利益,将律师口中的“innocent”变成判决书上的“not guilty”(从利用媒体间接影响陪审团看法,到出庭作证时如何着装以赢得信任);而“实质正义”的实现与否则却永远无从知晓,即便是为犯罪嫌疑人洗清罪名的律师(正如辛普森的律师始终不愿意对外界回答“是否认为O.J.辛普森杀了他的妻子”这个问题一样,又如《律政狂鲨》中检方律师所说“Your job is to win. Justice is God's problem”)。

在片头部分,你会一遍又一遍听到这句台词:“如果你找对了律师,我们就拥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司法体系。”如果说辛普森案是美国法律剧的现实版,那么《金牌律师》几乎就是辛普森案的戏剧还原。在剧集中观众会不时听到编剧团队对辛普森案的“致敬”台词,比如对辩方律师和鉴证专家李昌钰的提及。

之所以要推荐这部剧集,就是因为其对美国司法体系中两个“正义”概念的精彩刻画(片名“Justice”应该就是这个意思)。在我上小学那阵子,电视里放的只有《杨乃武和小白菜》以及《包青天》之类的连续剧,其中弘扬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实质正义至上”或者传说中的“明镜高悬”——不放过任何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至于过程……反正让有罪之人最终被狗头崭砍死就是皆大欢喜。

这种国产电视剧看的多了,我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理念,那就是即便司法机关存在违反诉讼程序之举,但是被刑事追究之人确实就是罪犯(基本这些电视剧里也没有“嫌疑人”这个概念,反正镜头语言里都写满了“有罪推定”),死就一个字——该。所以我看《金牌律师》的时候,花了大概两集的工夫才能把人生观价值观给调整到了他们美国人的那套做法上面。

关于“程序正义”,《南方周末》上有过一篇文章,说的是透过《越狱》看美国的死刑:程序正义深入人心。但是和《金牌律师》比起来,《越狱》里的坐电椅情节对“程序正义”的描述就只能算是小小巫了。

* 顺带说一下,《金牌律师》只有一季,共计12集,由FOX台播出。被砍原因为收视率不理想。至于收视率为何不理想,原因不明。估计是因为这种对于“正义”的解读在美国人看来简直是见怪不怪,辛普森庭审都全球直播了,这个瞎编的电视剧估计也没啥意思了。可是我觉得《律政狂鲨》和《波士顿法律》也彼此彼此,不都还在接着拍嘛。

由 flypig 发表于 2007年10月06日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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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Comments

的确,俺也想不通啊

由 anko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06:40

其实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法学思想不同.

由 BirdinForrest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07:21

我一直觉得英美法系很有人情味,可是如果弄到中国来搞,肯定冤假错案会更多。中国还是适合大陆法系,国情不同……

geuro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09:16

我倒不这么认为。

我觉得这部电视剧的摄像有点问题,画面切换太快,看起来眼睛不大舒服。虽然剧情还算可以,但每集都大同小异,没有太大的差别。

反而boston legal倒显得幽默和现实。

Justin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09:53

莪似法盲,不好评价。
只是觉得这是篇好文。
And 谢谢分享 If I Did It: Confessions of the Killer

Beardnan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09:57

Justin, 片子里的画面特效和剪辑很酷(类似于惠普“hand”系列电视广告),但确实有喧宾夺主之嫌。或许可以说,这延续了 Jerry Bruckheimer 的一贯风格吧。我觉得能够接受与否主要取决于观众口味,正如片中所说,不应该在一个保守的陪审团面前用夸张的道具演示那样,里面过多的特效用在严肃的案件上是有点不搭。

由 flypig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10:08

我倒不觉得这部被砍的原因是“这种对于‘正义’的解读在美国人看来简直是见怪不怪”。
即便是在美国,即便辛普森案被直播,但是,人的心理总是希望有人为罪案负责。Justice还是违反了这种普遍的心理。就如直到现在,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一样。当然,他们对法院的判决选择了尊重。但他们有选择权的时候,他们选择抛弃Justice,我是说电视剧Justice。

由 tsing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12:31

tsing, 我不赞同你的观点。

==剧透段落开始,看留言者请跳过==

《Justice》剧中,大部分案件的审理结果都是以“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共同实现作结,与“人的心理总是希望有人为罪案负责”并不矛盾,我觉得这并不是人们不看《Justice》的理由。

==剧透段落结束==

我倒是觉得,《Justice》收视率不理想的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因为其中人物性格的薄弱导致剧集不能抓住观众。编导给了剧情(即案件的司法程序)本身以极大的发展空间,却忽视了人物的刻画。

《Justice》中的大部分律师都只是一个很模式化的肖像,你可以简单地用一个形容词概括完每个人物,甚至包括主角 Ron Trott。而其他的律师剧中,人物基本都是存在多面性的,这也使得人物的命运更能够牵动人心。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来另一个职业剧集——说娱乐传媒业的《Dirt》。这个剧过分地希望塑造角色的多面性,但在最后的执行上却显得痕迹太重,看起来显得矫揉造作。

至于职业剧集里对人物性格塑造最成功的,我觉得还是《House M. D.》,达到了各方面的平衡。虽然《House》和《Justice》同样是case by case的剧集,而且House还是个表面上性格古怪而且没心没肺的家伙,但是House立体的性格和他背后的故事还是会吸引观众一直追着这个剧集。但是《Justice》呢,你看到一半停掉也觉得——无所谓啦,看到哪里都一样。

我觉得,这些可能是《Justice》收视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由 flypig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12:49

以下可能有剧透,『慎』:

我觉得,结尾的回闪,是对传统大众的妥协,也是用另一种方式进行的挑战。如你所说,大部分的程序和实质是能够重合的,这是一种妥协。但我觉得更多的是对传统的挑战:一是因为,闪回虽然是对案件的真实回放,但它让观众感觉到,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其实与判决无关。判决考虑到的是证据,与证据的表达方式。二,当观众从犯罪现场,到当事人会议,审前调查,等等,会在潜意识里得出一个结论。传统的电视剧/电影的思路是用过程和结果来加强这个结论,观众已经得出的结论。即便所谓出人意料的结局,编剧大多都是在前面隐藏了一些细节,而在最后用暴露出这些细节。当然观众会根据新增加的细节,重新评估自己的结论。然而,《Justice》的闪回却告诉观众:就算你了解了所有可以掌握的细节,你依然可能是错的。
《Justice》对于传统的挑战在于,它使观者迷失了对真相的判断。就像倒数第二集(好像是),前DA代理他曾经亲手送入监狱那人的案件。虽然那人的确是无辜的,但在真实世界中,没有这种案件闪回的,谁知道他是否有做?在上帝面前,最公正的法庭,都不能揭开真相。观者该去相信谁?
或许我上面说,“人的心理总是希望有人为罪案负责”,表达得不太清楚。那换种说法吧。明镜高悬、真相大白,是一种普遍的共同诉求。但人们愿意相信自己相信的真相,并希望自己相信的真相中有罪的人受到惩罚。
如《Justice》一般,将人们相信的真相和事实的真相,赤裸裸地割裂开,自然不是亲民路线。

另,我赞同你关于人物性格的观点。这部戏的人物性格的刻画的确被忽略了。最鲜明的Ron又偏是一个讨厌的狡猾律师形象。

由 tsing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14:16

正是辛普森案促成了美国改革有关刑事物证法案的程序,特别法庭上作为物证的那副手套……

Shine Lin 发表于 2007年10月07日 23:21

就记得一句经典的台词:“one hundred percent innocent”

记得里面有大概三分之一的剧集最后结果宣判无罪,但其实和事实恰恰相反,看着还是有点震撼的,心想,这样的剧集放国内肯定不能被通过。

由 刘天一 发表于 2007年10月08日 14:20

难怪总是有搜辛普森的过来,都是这个电视剧搞的.

http://birder.blueidea.com/archives/2006/3744.shtml

birder 发表于 2007年10月09日 16:23

就是喜欢看这类的

顾维 发表于 2007年10月17日 08:25

个人觉得justice没有shark好看
人物不够丰满
案子也没特点
貌似也不大得美国人的心

最后两集比较出彩

由 yora 发表于 2007年10月23日 22:38

请问怎么看到那个pdf文件啊~~~~不胜感激~

由 zhangxiaoke 发表于 2007年11月21日 15:03

程序正义不是最好的,但是最不坏的。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由 hysteria 发表于 2008年01月09日 21:35

刚刚看过justice,就搜了一下,找到你咯~

感觉草草就收尾了,似乎有更多可以告诉我们,看得模棱两可的。他们都说和《美妹校探》差不多,我再去看看去。

你的链接都很精彩。

飘~~~~~~~~~~~~~~~~~~~~~~~~~~~~~~~~~~~~~~~

michelle 发表于 2008年01月14日 14:59

《波士顿法律》里面的案件很有意思。对不少耳熟能详的争议话题给出了反面的支持,从道德上说不通,但是却很人性。

由 lyingbo 发表于 2008年01月23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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